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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物資,指逾規定使用年限,或已經喪失繼續使用價值,並
已依規定完成除役報廢程序有案之一切廢舊軍用物品屬之。但屬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公告認定之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