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國防部廢品處理業務主管單位,及各總司令部廢品處理單位,應體念裝備
來源不易,為節約補給,對各單位申請鑑定處理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於
執行前條規定之工作時,應與有關業務單位密切聯繫,特應以調節拼修利
用為主,力求處理之恰當。
申請鑑定程序如附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