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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之申請,由處理執行單位或產生單位,依前條之規
定,填送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申請鑑定表 (以下簡稱鑑定表,如附件二
之一、二之二) 申請鑑定處理,各總司令部轉報國防部時並應附呈原報鑑
定表四份及鑑定統計表一份 (如附件三) ,不適用物資之零附件名稱應以
中英文並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