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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漂流物經鑑定含有放射性或毒素,或違禁管制物品者,由負責鑑定之單位
轉請有關機關檢驗後,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或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