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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撿獲海上漂流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人民撿獲國軍物資,經所有單位認領者,給付物價十分之三之報酬,並發
還所付之撈運費。
前項款額由認領單位在額定經費內開支或由標售價款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