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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單位如有盜賣、侵占或竊取軍品情事,其盜賣、侵占、竊取或買受之軍
民,除依陸海空軍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嚴予懲處外,負責保管該項軍品之
人員,應由主管單位查明實際情形,按照財產遺失損毀賠償之處理規定,
責令予以適當之賠償,並儘可能追回贓物。如有資敵情事者,除依法處刑
外,其直屬單位主管及政戰主管人員,應按情節嚴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