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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級部隊、機關、學校、廠庫對所有獲得、儲運、負責保管之軍品、財產
,除應分別按照規定實施定期清點外,必要時得會同政戰人員隨時抽查;
尤其對前條附件所列第一、三、四、五、六、八、九類之消耗品及專業消
耗材料,務必逐日記載,以期帳料相符。
依前項規定負責清點或抽查人員,如發現疑問,應即呈報主官,指派專人
負責追查,其情節重大者,即按程序呈報上一級單位處理。但經查核之帳
料如無問題,應即予以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