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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條獎金之分配比例如左:
一、經檢舉提供事實及人犯姓名因而查獲者,檢舉人得獎金百分之五十,
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三十,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
獎金百分之二十。
二、經檢舉提供事實,然未指出買賣人姓名,因而查獲者,檢舉人得獎金
百分之四十,主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四十,協辦查緝機
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二十。
三、由查緝機關直接偵破者,主辦查緝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六十至八十
,協辦查緝機關出力人員得獎金百分之四十至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