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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檢舉及查獲人員之獎勵,以贓物實值百分之三十為度,發給獎金或依陸海
空軍獎勵條例核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獎金之支付,應依規定完成預算程序。各總司令部應於主管經費之相
關科目內,預為控存若干經費應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