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執行單位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一般研發成果,其因管理或運用該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但經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百分之四十。
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補助、委託或出資金額占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前項應繳交收入之比率,得與執行單位以契約約定或免繳之。
前二項應繳交之收入,得以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為之,並由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運用執行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所獲得之一般研發成果,應按補助、委託或出資政府單位之規定辦理應繳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