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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校錄取學生,須參加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但接受軍事學校中等學校教育之學生或曾完成新生訓練,經各校核准免訓之學生,不在此限。
前項新生訓練,以軍事訓練方式實施,訓練時間依各校教育計畫定之;生活管理、訓練方式、測驗及淘汰之基準,由實施訓練之學校或部隊擬訂,陳報國防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