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各校學生經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賠償。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不發給修業(轉學)證明及成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