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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戰地政務終止前,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之男
子及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三十五歲之婦女,設籍在金門馬祖地區且參加或被
徵召服行各種訓練、演習或軍事勤務之自衛隊員。
前項自衛隊員已死亡者,其補償金由其繼承人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