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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教育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之軍事學校,其分設學院者,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辦理系(科)務;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辦理所務。未設學院者得依實際需要,置部主任一人,整合各系教務。
系主任、所長及部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以下簡稱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科主任,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
系(科)主任、所長及部主任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軍事學校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