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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畢業學生資格比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高級中學肄業之未婚男性持有轉學證明書,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經
轉學生考試及格後入本校高級部就讀:
一、轉學二年級之學生,須十五步以上十九歲未滿,並修畢一年級課程,
其成績合予升級規定者。
二、轉學三年級之學生,須十六歲以上二十歲未滿,並修畢二年級課程,
其成績合予升級規定者。
國民中學肄業之未婚男性持有轉學證明書,並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經
審查合格後,入本校初級部就讀:
一、轉學二年級之學生,須十二歲以上十五歲未滿,並修畢一年級課程,
其成績合予升級規定者。
二、轉學三年級之學生,須十三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並修畢二年級課程,
其成績合予升級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