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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二、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三、申請自願退學。
四、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五、結業總成績或教育階段學(術)科、軍事學(術)科成績未達標準。
六、結業前,軍事訓練、體能訓練或戰技測驗,單項成績未達標準。
七、T評分成績不及格次數,累積達教育階段總次數二分之一以上。
八、德行成績經考核不及格。
九、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十一、就讀之教育班次,修業期限未達六個月者,有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