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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防空演習得就下事項,擇一或為全部之演練:
一、警報傳遞與發放。
二、疏散避難。
三、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之必要管制。
四、災害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