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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用飛機場周圍鴿舍拆遷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管理機場之軍事機關(以下簡稱機場軍事機關)應公告鴿舍拆遷補償之申請期限及補償基準。並以書面通知應拆遷之鴿舍所有權人(以下簡稱養鴿戶),於公告申請期限截止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及鴿舍所有權切結書(如附件二),送請當地機場軍事機關審核。
機場軍事機關接獲養鴿戶拆遷補償申請後,應派員會同當地建築師公會推薦之建築師及鴿舍所在地鄰、里長赴現場測量、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