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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民力之徵用,主辦演習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
前項人員參加演習期間,其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