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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動員演習機關得徵用必要之民力,徵用民力應於徵用報到日之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項受徵用之民力,應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獨自經營農工商業,因徵用致所營事業無法維持者。
二、因被徵用而家屬之生活難以維持者。
三、健康狀態不適參加演習者。
有關演習民力之徵用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