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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受徵用之財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辦演習機關應予修復;其無法修復或毀壞、滅失時,即予解除徵用,並於解除徵用時給與補償金。
損失補償,於調查確定後六個月內,主辦演習機關應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