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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規劃船舶及其操業人員之調查、編管及訓練,並辦理
船舶艤裝計畫、充實海上接駁裝卸設施、加強港埠各種建設作業能力等準
備。
前項之調查、編管主管機關區分如下:
一、一千總噸以上商用船舶之動員準備事項,由交通部航政司辦理。
二、二百總噸至未滿一千總噸商用船舶動員準備事項,由臺灣省政府交通
處辦理。
三、未滿二百總噸之商用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 (筏) 動員準備事項,由內
政部警政署辦理,機動漁船 (筏)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辦。
四、金門、馬祖地區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及各型機動漁船 (筏) 動員準備
事項,納入福建省車船動員準備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