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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彈藥處理:指未爆彈及散 (遺) 廢彈之清除防護。
二、未爆彈:指依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對海空射擊及飛彈射擊時,經發射
或投擲未爆炸之彈藥。
三、散 (遺) 廢彈:指散失、棄置、或經長期掩埋,其正常作用、功能已
喪失之彈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