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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與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商洽兵要情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軍部隊向地方政府或專業機構洽取有關兵要情報資料時,應正式備文,
申請供應。必要時,須派遣專人親自洽取,並負責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