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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部隊與地方政府及專業機構商洽兵要情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屬機關。
二、專業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有關生產事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兵要情報:凡對軍事作戰與戰力具有直接或間接影響之因素,如自然
、人文、地理 (地形、水文) 、疆域、經濟 (資源) 、交通、設施、
天候等均涵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