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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戰鬥演習流彈傷亡人民善後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傷人民醫藥及住院等費用支付規定如左:
一、在軍醫院治療者所需醫藥儘量由聯勤總部供給現品為原則,必須向外
購買特種衛材時則其醫藥費以及主副食實物等費,應區分屬特種演習
傷害者層報國防部核發專款及主副食實物,屬經常教育演習傷害者其
所有費用由各該演習部隊在其額領經費內自行開支。
二、在公私立醫院治療者所需一切醫藥等費用,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
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