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法第六條規定之職權,由左列各首長分別行使之:
一、國防部長。
二、內政部長。
三、參謀總長。
四、警政署長。
五、防空 (民防) 指揮官。
六、設有防空 (民防) 機構或承辦防空 (民防) 業務之機關主管。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首長行使各權,應會同有關主管機關主官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