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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利用人民或外僑開設之醫院診所供防空設施之用,
係指空襲時或戰時防空 (民防) 主管機關依需要協調有關機關徵用人民或
外僑開設之醫院診所及其現有設備、人員,供空襲醫療救護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