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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僅適用於物之徵用。有徵用權之軍事機關對於被徵
用之物,行使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職權時,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改變其形體或結構。
二、爆破埋沉或予以燬滅。
三、適應軍事上緊急需要而採取之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