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細則所列軍事機關或部隊,包括國防部及所屬有關徵用權之軍事機關或
部隊,行政機關包括省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在戰地設有戰地政務機構者
,則為各級戰地政務機關,徵用軍需物之操業者時,並包括軍需物之管轄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