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徵用軍需物之調查,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據徵用
業務主管機關提出需求分別調查之,如係定期普查及技術檢查時,應由當
地設有之軍師管區協助辦理。
前項調查資料由地方行政機關密送軍師管區轉呈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