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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應徵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怠於應徵者,處一個月以下之拘役或一百元以
下之罰金;其教唆他人拒絕或怠於應徵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