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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之有賠償請求權者,應於徵用之不動產交還或損害可
發見之日起五日內,逕行或經由第五十條第二項之人員向有徵用權者,提
出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