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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衛戍司令官除指揮其所屬部隊外,依衛戍勤務上之必要,得將衛戍區域內
陸海空軍、水陸警察及與軍事有關係之機關一部或全部,擬具勤務分配方
案,呈請軍政部參謀本部及軍事委員會分令遵辦,由衛戍司令官指揮之。
在急要時,得直接分配並指揮之,但須即時呈報軍事委員會及軍政部參謀
本部暨該管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