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除依前條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外,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照護金,給與年限如下: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不滿二年之年資,按每增加二月增給一月計算,不滿二月者,以二月計;最高以十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