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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