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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軍人服役期間因作戰、公務、疾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者,其等級區分如下:
一、一等。
二、二等。
三、三等。
四、重度機能障礙。
五、輕度機能障礙。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