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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被保險人每月應繳自付部分之保險費,由國軍財務單位(以下簡稱財務單位)在其應領薪俸內按月扣繳承保機構,其薪俸非由財務單位發放者,由要保機關按月扣繳,或由要保機關通知被保險人自行按月逕向承保機構繳納。
被保險人階級晉陞補發其薪俸時,應補扣其應繳之保險費差額。
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因故停繳或漏繳,須於事後補繳者,應按補繳時之階級及扣費標準計算之。
被保險人徵召服役或接受訓練時間不滿二個月者,除發生保險事故外,一律免扣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