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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接獲召集令後,具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召集日三日前,填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申請免除本次召集。
前項申請未依期限或程序辦理,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召集日前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及服務中心,除有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情形,轉呈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所屬地區指揮部審核外,應於受理第一項申請翌日起三日內,予以核定或駁回。但經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