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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志願役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三年以下。
退伍之女性軍官、士官未志願服預備役者,得視軍事或任務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
志願士兵後備役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依規定志願再服現役或期滿繼續服役者,其期間為四年以下。
前三項再服現役或繼續服役之對象、條件、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