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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除召集規則第九條第二款人員,於入學註冊後申請外
,均於每年三月底前申請,四月底前處理核定完畢,七月一日起生效。
申請複核者,亦應於六月底前核定處理完畢。
新發生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原因,應於原因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並於
一個月內核定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