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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體育署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前條申請案件;其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核定結果,體育署應於通知內敘明理由;作成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第一項核定結果為合格之通知時,應將核定機關、日期、文號,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一)備註欄及有關冊籍。
體育署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核定服補充兵役之人數,通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第一項核定服補充兵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得依賽會需要,由體育署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之日期實施徵集後,由國防部實施軍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