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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喪失領受退除給與及遺屬年金權利之起算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依第一款規定喪失者,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及違反國籍法之日起算。
二、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喪失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三、依第四款規定喪失者,自死亡之日起算。
前項喪失權利之日前已領取之退除給與及遺屬年金,免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