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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輔導幹部,除秘書外,均為無給職。但辦理後備軍人輔導工作、服勤及訓練,得支領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
輔導中心秘書,得支領專業人士顧問費、交通費、住宿補助費及雜費。
有關顧問費用之數額及支用規定,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