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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輔導中心各級幹部之職務經歷管制(以下簡稱經管)如下:
一、輔導中心主任、副主任:具輔導組組長、督導員或秘書二年以上資歷。
二、輔導中心秘書:具輔導組組長二年或督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三、督導區督導員:具輔導組組長一年以上資歷。
四、輔導組組長:具輔導員一年以上資歷。
五、輔導組輔導員:後幹班結訓學員。
當輔導中心如無符合前項經管資歷人員時,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