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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服役期間,除依其他法令規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但後備役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准者,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
前項人員服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依本規則志願留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