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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份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回國學人,其範圍如左:
一、獲有國外大學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現在國外大學擔任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
二、具有前款之學位,現在國外研究機關,或事業機構從事專門研究,或
擔任重要工作者。
三、在學術上深有研究,具有著作或發明,獲有國際聲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