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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及幹部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鄉鎮 (市區) 輔導中心「置」主任一人,兼任;秘書一人,專任或兼任,
視工作需要「置」督導員二至三人,均兼任。
村里輔導組「置」組長一人,輔導員二至八人均兼任,其編組人數,按村
里數及後備軍人列管人數多寡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