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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小組編組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鄉鎮市 (區) 公所對陸續退伍,停 (退) 役,歸休之軍人,經報到納入後
備軍人管理者,須逐次編入住在地之後備軍人小組內,其因召集入營或異
動者,須經常訂正其編組名冊,並通報有關機關,如因編組名冊之增減異
動,致小組人數額滿時,得另行增編小組,小組長如因異動出缺時,由副
小組長暫行代理,再依第九條規定產生新任小組長、副小組長出缺時,亦
依第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