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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滿,除志願留營或延役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
常備兵接受軍事訓練期滿者,應予結訓。